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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实务操作问题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
(20法释〔2011〕18号)
(20法释〔2011〕18号)
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......
对于这个条款,实务操作中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争议,该如何操作?
问题:如果婚后男方父母表示要赠送一套房产给男方,父母只能负担首付和还贷的大部分,小部分贷款由男方公积金还款,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,问房产产权归谁?
笔者认为,此房产应该属于男方个人所有,至于婚后的公积金还贷部分,只能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。
在实务中,以上案例的首付和还贷大部分款项如何证明是男方父母所出,这是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,司法实践也没有就此作出解释。这个问题武汉律师网提醒各位要慎重考虑,具体的案例具体对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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